通用低压电器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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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简称中电协),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EE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电工产品的制造企业、上下游企业、科研设计单位、检测机构及高等院校、地方协会等多种所有制单位及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职能。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管理,为振兴和发展我国电器工业做出积极贡献。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具有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行业自律、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教育培训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向会员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调研收集分析国内外行业情况,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行业的统计工作及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行业协调发展;

(三)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开展行业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环境创造条件;

(四)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担行业标准化管理、国际标准化等相关工作,组织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社团标准;

(五)推进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六)收集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质量诚信报告,推动和组织会员开展提高产品质量的相关活动,组织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推进实施电工产品品牌战略;

(七)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督促会员遵守;

(八)推进行业科技创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审工作。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推动高效节能、低碳环保技术的应用和产品研发,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十)组织企业改革、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转型升级;

(十一)开展行业市场准入、产品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产品的价格和税收信息,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十二)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与评价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三)开展国内国际交流活动工作,与国内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为行业、企业开拓市场服务;

(十四)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境内外行业技术、产品的交流和展览;

(十五)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会员企业委托的事项,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含直属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单位会员发生更换代表、名称变更、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本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从事电工产品的制造企业、上下游企业、科研设计单位、检测机构及高等院校、地方协会等多种所有制单位及个人;

(五)行业内及跨专业领域的机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地方协会等法人单位可以申请为直属会员;

(六)推荐或提名为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分支机构秘书长或驻分支机构正副理事长等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受本协会理事会委托,分支机构可接受相应专业领域单位和个人入会申请,经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本协会秘书处审核;

(二)本协会秘书处接受直属和个人会员入会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四)由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行规行约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协会保持日常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在不超过本届理事总额前提下,可作20%的理事调整;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七)制定行业自律公约;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30%以上的会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协会执行法律、法规和章程情况;

(二)监督本协会财务工作;

(三)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履行职务时遵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六)列席理事会等相关会议;

(七)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本协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热心本协会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四)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执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四)可委托执行副会长行使其有关职权。

第二十八条   执行副会长受会长委托,组织研究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 728  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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